第283期:《河南科技大学报》

江湖约架与体育竞技

□ 法学院 杨连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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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秒KO太极雷公”的“格斗狂人”徐晓冬通过微博接连向武林门派的盟主约架,也有几个武林门派开始应战,好像是“中国武林界的一场血雨腥风”即将到来。那么,在法治社会,这种公然的“江湖约架”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当事人是否要签订“生死文书”?打伤或者打死了参与者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江湖约架的法律性质与体育竞技是否相同?
一、江湖约架属于私人行为,体育竞技属于公共行为。江湖约架不具有公共目的,纯属于解决私人恩怨的一种途径,如果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应当干预。而体育竞技,不管是官方举办,还是民间举办,都属于公共行为,都要通过相关的国家机关审批许可,在许可的过程中,自然就过滤掉了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江湖约架一般无正规场地、规则和裁判,极易转化成互殴,影响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形成治安事件。体育竞技一般都有官方支持或者正规的民间机构支持,有场馆、有规则,有裁判,有救济途径,是一种合法行为,即使转化成了违法行为,一般也容易通过正常途径解决。
三、江湖约架也可能签订免责协议,江湖上称为“生死文书”,但是,这个免责协议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之规定,这个免责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将人打伤打死,同样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而对于体育竞技学术上叫做自甘风险,也就是说,参与竞技类的比赛,大家都承认其中的风险,认可彼此之间因合理冲撞造成的伤害不承担责任,自甘风险原则有这样几个构成条件:第一,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第二,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对于自甘风险,虽然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在司法实践中却被广泛运用,各地法院都有判例,认为对于致人伤害的运动员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和主观的伤害恶意,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对于组织者来说,比赛中,球员间发生的碰撞并非其主观所能控制的,故其对球员间在比赛中的受伤不应担责。
四、江湖约架造成轻伤及以上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导致受害人轻伤以上的话,便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可以是受害者起诉;就算受害者不起诉,公安机关也可视情节严重性立案向检察机关起诉。
所以,武侠小说中关于打擂前大侠们签订“生死文书”就可以免责的说法都是骗人的,即使在无法无天的封建社会也是统治者所不允许的,更可况是正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在所有的权利系列中,人的生命健康权永远都排在最高的位阶,其他任何私权都要为其让步,这是文明社会的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