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期:《河南科技大学报》

大学排名的背景和“高等教育机构排名的柏林原则”

□发展规划处 田虎伟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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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中南大学蔡言厚教授领导的“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高等院校比较研究课题组”发布了中国第一个综合大学排行榜以来,国内不少社会团体、机构、个人纷纷涉足大学排行,先后在国内公开发布涉及中国大学的排行榜有:武书连的“中国大学综合实力排名”(1992年)、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网“校友会中国大学排行榜”(2003年)、刘念才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2003年)、邱均平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评价研究报告”(2004年)等,特别是自2015年以来,先后新增了上海交通大学软科公司发布的“中国最好大学排名”(2015年),人民网教育频道、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推出的《2015-2016中国高校社会影响力排行榜》,中国自贸区(福建)文化产业创意研究院(CIF)推出的《2017年中国大学文化影响力排行榜》等3个大学排行榜,使我国大学排行榜接近10个,让社会公众、高校、政府等应接不暇,在思想观念上造成了很大的困惑,譬如,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大学排行榜?国家和国际上是否有关于大学排名的基本原则?为什么不同大学排行榜中的同一大学的排名有差异甚至是很大的差异?为此,本报将分期刊发系列文章,陆续回答上述问题。
一、大学排名的背景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三章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四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中明确提出:“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
这就是说,我国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科学、规范的专业化的大学评价。其原因在于:截止2015年底,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647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0%;到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50.0%。即中国高等教育已经由大众化后期阶段向普及化阶段迈进。
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表明,大众化时期,高等教育已经开始由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高等教育日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是一种必然趋势。高等教育特别是公立高等教育,属于社会福利事业的一部分,其办学资金大部分或一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收入,理所应该地接受公共监督和社会问责。
大学评价是高等教育研究的重要内容,大学排名是大学评价的重要研究成果,科学、规范的大学排名,能够从一定侧面和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状态和成效,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大学之间的比较信息并增进对大学的了解,也可以作为政府、认证机构以及评价机构有关评估工作的补充。
毫无疑问,大学排名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否则不但会引起人们思想中的混乱、误导社会公众,还可能引发侵犯高校名誉权的法律纠纷。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社会中介机构对大学排名的基本规范,在此主要介绍大学排名国际专家组(IREG)发布的“高等教育机构排名的柏林原则”。
二、高等教育机构排名的柏林原则
自1983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首次发布大学排名以来,大学排名在二十几年的时间里,就已经成为了一种全球现象,几乎所有高等教育规模较大的国家都有大学排名存在。目前,大学排名已经发展为由多个机构参与、服务于多个目的的多个排名体系共存的局面。为了规范大学排名机构的行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和华盛顿高等教育政策研究所于2004 年共同发起成立了大学排名国际专家组(IREG)。2006 年5 月,IREG在柏林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一系列高等教育排名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范例,即“高等教育机构排名的柏林原则”(Berlin Principles on Ranking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该原则共有16 项,从排名的目的、指标设计与权重、数据收集与处理和结果公布等4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以作为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排名需遵守的共同准则,旨在为各国、各地区和全球性排名的制作和发布提供指南,促进大学排名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化。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 排名的目的
1.排名应该成为对高等教育的投入、过程和产出评价的众多方法中的一种。排名可以提供有关高等教育的可比信息和对高等教育更深入的了解,但是不应该成为判断高等教育是什么和做什么的主要标准。排名是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待高等教育机构,这可以作为政府、认证机构以及其它独立评价机构所从事工作的补充。
2.排名应该明确自己的目的和目标群体。排名的设计应该和目的相一致。为特定目的或特定群体而设计的指标可能并不适合其它目的或目标群体。
3.排名应该认识到高等教育机构的多样性并考虑到它们不同的使命和目标。例如,对研究导向型院校和面向大众化教育的普通院校的质量评价标准就截然不同。排名应该经常咨询被排名院校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4.排名应该清楚数据来源范围和数据背后的含义。排名结果的可靠性取决于对信息的加工和信息的来源(比如数据库、学生、教师、雇主等)。好的做法应该是将来源于不同渠道、代表不同立场的数据组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对被排名院校的更全面的看法。
5.排名应该考虑被排名院校所处教育体系的语言的、文化的、经济的以及历史的背景。特别是国际排名应该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偏向以及结果的精确性。并不是所有的国家和教育体系在对第三级教育机构的“质量”认定上都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排名系统不应该被设计用来强制进行这种比较。
(二)指标设计与权重分配
6.排名方法应当清楚透明。排名方法的选择应该清楚、明确。透明包括指标的计算和数据的来源。
7.指标的选择应该基于指标的恰当性和有效性。数据的选择应该基于对质量和学术优劣的各种评价指标的认识,而不是仅仅考虑数据的可获取性。排名应当明确告知为什么包括这些指标和这些指标反映的是什么。
8.尽可能优先评价产出而不是投入。投入数据反映的是机构现有的、全面的情况并且通常都可以获取。然而,产出评价是对特定机构或专业的声望和/或质量更为精确的评价,排名的完成者应该确保这两者的权重达到恰当的平衡。
9.指标的权重分配(如果有的话)应该非常明确并且尽量保持稳定。权重的变化会使顾客难以明确地判断究竟是实力的变化还是排名方法的变化导致了机构或专业的位次变化。
(三)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10.排名应该有一定的道德标准并吸收好的操作方法。为确保每个排名的可靠性,数据的收集、使用和网络访问的提供应该尽可能的客观和公正。
11.排名应该尽可能地使用审核过的、可核实的数据。这样的数据有许多优势:比如机构已经接受了这些数据,这些数据在机构间是可比的、口径是一致的。
12.排名使用的数据应该是按照科学的数据收集过程所获得的。从不具代表性的或有缺陷的样本(学生、教师或其他群体)中获得的数据可能不能准确地反映一所机构或专业的实际状况,这样的数据不应被用于排名。
13.运用各种手段对排名活动本身进行质量保障。应该考虑采用评价高等教育机构的方法去评价排名本身。排名应该不断的根据专业意见去改进排名方法。
14.采用体制性的措施增强排名的可靠性。这些举措可以包括设置顾问委员会甚至是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中最好包括一些国际专家。
(四)排名结果的公布
15.提供有关排名制作的所有信息,使得客户能清楚地理解排名是如何得到的,并且允许客户自由选择排名结果的展示方式。这样排名的使用者可以更好地理解用于排名的指标。此外,他们有机会自行决定指标的权重分配方案。
16.通过一定的处理消除或降低原始数据中的误差,并且通过恰当的组织和公布方法使得错误可以被校正。机构和公众应该被告知排名中曾犯过的错误。
大学排名国际专家组(IREG)发布的“高等教育机构排名的柏林原则”目前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国际大学排名机构的基本评价准则,也理应成为国内大学排名机构在排名时的借鉴,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政府和高校理性认识、评价国内大学排名的科学性提供了一把尺子。
本文为我校田虎伟教授主持的2016年度河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河南省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建设研究》(〔2016〕-JKGHZDZB-07))前期研究成果之一。